苏州市吴中区工商局日前将一本崭新的工商营业执照,送到了横泾街道上林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人席月心手中。这是江苏省颁发的首张土地股份合作社执照。据媒体报道,合作社土地入股的作价方式由农户协商确定。经验资,工商部门确认上林村土地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全部由入股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中最有活力的经济力量之一。通过合作社影响国家对外政策以及关税等重大问题,这种现象在国外比比皆是。在媒体上,我们常看到韩国农民为反对大米市场对外开放而示威。在他们的背后,就是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组织及协会。单个的农民就像单个的原子一样微不足道,但是一旦成立合作社,就有了自己的利益代言群体,并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相抗衡的力量,在贸易上增强谈判地位和利益保护能力。
“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这些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它的意义远远不在于此。作为一项市场化的制度创新,它将把农民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原始耕种方式中解放出来。
改革开放前多年的强制集体化,使农业生产长期停滞不前。而上世纪70年末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虽然给予了一个劳动者最高的激励,但是,农村土地的这一次制度变迁并不是一次完整的产权变革,地权归属并没有解决。农村土地半截子式的产权现状,使得土地的产权大大贬值,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成了一句空话。可以看到,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农民收入增长开始放缓,农地荒芜的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当土地不能流转,就不能形成专业农户,也不能培育真正能够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
“农民土地入股”之所以一直难以有所作为,有人认为是意识形态的原因,也就是人们长期拘泥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姓公还是姓私的问题上。其实,与其说是因为思想观念不开放,不如说是其背后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据有关方面估计,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一项,从1987年到2002年,全国各大小城市从农民手中获得的土地净价收益在1.42万亿元以上。如果实现“土地股份合作制”,这部分收益就应该属于农民。
制度经济学认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特别是能有效保护个人利益的产权制度。一个灵活的土地权益流转制度,是土地产权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土地高效配置的重要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需要投入,更需要的是制度创新。在“土地股份合作社”里,农民将土地作价入股,实质上是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固定化、价值化。
现在亟待解决的,就是将“土地股份合作社”这种模式法律化、规范化。比如说,修改《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尽快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没有法律保障的“土地股份合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产权的资本化,就无法真正实现,农民也将难以对抗来自强势力量的掠夺和剥削。
(彭兴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