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敬儒 通讯员卢传柏)记者从纪检部门获悉,琼中计划生育局局长王明珍因九次批准挪用合同款支付工程款累计43万元,最近,琼中县纪委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王明珍同志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将其调离计划生育局工作。
经查实,王明珍任县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财务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财务人员的违规行为,造成财务人员长期私存私放公款累计525,416元、挪用公款100,356元。其中,会计郑爱荣私存公款464,000元,从中挪用了56,7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出纳员李武私存公款61,416元,挪用了53,656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明珍九次批准挪用合同款支付工程款累计431,671元,其中两次支付蔡某的工程款293,778元,七次支付郑某工程款137,893元。(县计生局收取计划生育对象签订不再生育合同押金464,000元,合同期满将全部退还)。还有,王明珍任县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县计生局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婚育证每本20元、生育证每本10元(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办婚育证每本10元、生育证每本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