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被控违法放贷千万
【金陵晚报报道】“我记不清了”,“我觉得我没有违法,我是在履行我正常的工作职责”,法庭上,吴某说得最多的就是这两句话。面对检察官指控他在担任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时违法放贷1475万元、挪用资金670万元的犯罪事实,他翻供了。
主任被控
38岁的吴某头发微秃、肤白。根据起诉书的指控,2004年7月8日至2005年8月15日期间,吴某利用担任南京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的过程中,指使本营业部信贷员被告人陈某、蒋某(另案处理)违反贷款审查制度,向刘忠跃、胡某(均另案处理)违法发放238笔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造成直接经济1475万元,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04年7月12至2005年7月28日期间,吴某利用虚假的贷款资料和虚构的“远城”、“韩露”、“刘虎”、“刘明”名义和其本人名义,从本营业部套取126笔小额贷款共计67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无力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当庭翻供
“起诉书指控的这些问题不准确,我是营业部主任,我安排信贷员工作是我的正常工作职责,不存在指使的问题,而且小额贷款不需要主任逐笔核实。贷款资料都具有贷款主体,都是合法的。说我从营业部拿了670万元,这些没有凭证。另外,我也没有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初一交锋,吴某就提出了相反的观点,鲜明且条理清晰。
针对吴某的翻供,公诉人出示了他以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他表示曾以妻子的名义在香港成立了公司,并先后注资1300多万元。这些钱有自己向他人所借,也有自己以他人的名义从本营业部贷的款,而借给他钱的人也正是在营业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的大户。这些借款人的证言则显示,到吴某处办理贷款都是直接经过他,他再安排下面的信贷员陈某办理,根本不需经过正常的贷款手续。对于自己曾经的供词,吴某表示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证人证言根本不属实。对于发放贷款的一些细节,吴某则连称“不清楚”。
互相推诿
昨天,跟吴某一起站在被告人席上的还有37岁的信贷员陈某,这对曾经的上级与下属在法庭上却将责任都推向了对方。吴某表示:“我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履行工作职责,是信贷员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的贷前调查没有做好。”
而陈某却称:“我没有放贷的权利,我只是会计。所有的贷款资料都是吴某先签过字后再给我的,调查、审批都是他应该履行的职责,他应负所有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官昨天没有当庭宣判。□通讯员 余言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