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对《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征集意见,《条例(草案)》通过设定具体行为规范以保障精神病患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康复后应有的入学、应试和就业权利,要求政府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重大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目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尚无精神卫生立法。
《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灾害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列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业务培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重大灾害处理过程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降低灾害发生后精神疾病的发病率。
针对监狱等场所监管和被监管人员的心理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内监管工作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处长张国强此前表示,精神卫生问题曾经被当作简单的医患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此问题需要从社会管理方面看,精神卫生立法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到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中,强调的不仅仅是对疾病的救治,还包括对疾病的预防和防范工作。
解读
《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昨起开始征集意见,针对几个焦点问题,国家精神卫生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谢斌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做出解读。
焦点1
不得随意强制病患入院
草案: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经诊断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患者,诊断医师有权提出医学保护性住院的医学建议;对于有危害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精神病患,公安机关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亲属。
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在对《条例(草案)》的说明中介绍,精神病患根据患病程度,住院分为自愿住院、保护性住院和强制住院,但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立法规范具体住院的条件和程序,出现对病患采取错误的住院方式、适用错误住院程序。
解读:谢斌介绍,根据2002年中国对17城市做的调查,只有20%的病患属于自愿住院,60%通过家人或者监护人送入医院进行保护性住院,20%则是由司法部门针对实施危险行为的病患进行强制住院。谢斌表示,住院方式的适用导致侵害病患的行为很普遍,有些病患家属或者监护人出于其他目的将病患送入医院,此外在城市重大活动时期也存在病患管辖区域居委会为防止病患引发事件而强制送入医院的现象,因没有法律依据,责任并不明确,通过立法严格设定住院的标准和程序是精神立法最重要的。
焦点2
虐待遗弃病患将担责
草案:为精神病患康复者提供重入社会、开始正常生活的机会,保障精神病患的隐私权、知情权以及康复后应有的入学、应试和就业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
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精神疾病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虐待和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给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市政府法制办介绍,目前社会和病患家庭对精神病患存在偏见、歧视,而北京市也存在侮辱甚至关锁精神病患的现象。
解读:谢斌表示,精神病患在各国都存在受到歧视的问题,比如中国有的学校就规定患精神病的学生需休学一年甚至退学,事实上精神疾病非常复杂,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病症轻微、已经康复的病患,必须保障其权利。
焦点3
人均防治费最低区县0.1元
背景:北京市每年有800-1000人死于自杀,8000人自杀未遂,多数与精神疾患有关,2004年北京市共发生重大精神病患肇事肇祸事件50余起,但是北京市的精神卫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人均精神卫生防治经费最低的区县只有0.1元,重症精神病患的管理覆盖率和贫困精神病患免费服药的比例较低,北京市一万两千多名需服药的贫困精神病患只有三成接受了免费服药,构成社会潜在不稳定因素。
草案: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精神卫生立法拟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科学增长机制,北京市及各区县政府都有责任建立该机制。
解读:谢斌表示,精神卫生防治经费投入不足在全国都是个普遍问题,此前他赴云南调研发现,有些贫困山村由于无力承担病患治疗费用,不得不将病患用脚镣手铐控制住,作为弱势群体中的弱势者,政府为他们提供免费药物是应该的,那些需要强制住院的贫困病患,政府应为其费用埋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