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陈心华黄芳芳陈相秋)根据《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加班分为三种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休息日的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和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
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650元作为基数来计算,一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为167.4个小时,那么安排员工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费约为每小时5.82元(650÷167.4×1.5=5.82);在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约为每小时7.77元(650÷167.4×2=7.77);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费约为每小时11.65元(650÷167.4×3=11.65)。
据悉,我市仍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随意延长员工加班时间,根本没有按照标准给予加班工资。遇此情况,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来源:厦门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