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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海口一个21人的犯罪团伙,疯狂制造了20多起抢劫盗窃案,海口的大街小巷成为他们作案的地点,甚至破门而入公然抢劫手段残忍。
11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特大犯罪团伙进行当庭宣判,5人被判处死刑,其余16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
而在这个犯罪团伙中,参与抢劫盗窃的均为乐东籍男子。
入室抢劫 打死看家犬 入室劫钱财
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4月23日凌晨约3时40分,被告人刘成明、刘明雄、刘永明、刘文庆伙同“阿寮”、“阿密”(在逃)持钢管、竹棍、菜刀、钢筋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到秀英区海榆中线三公里一公司商住两用店铺门前,先用钢筋钳将院门大锁剪断,进入院内将一只惊叫的看门狗打死,然后撬开店门闯进房内,用竹棍、钢管、菜刀将户主杨先生夫妇打伤。
歹徒制服两事主后,开始楼下楼上搜东西,并从杨先生身上搜出摩托车钥匙。最后,这伙歹徒强行掠走1辆摩托车、2部手机、1台VCD机和现金人民币2300元。经法医鉴定,杨先生夫妇的损伤均为轻伤。
破门而入 强抢“破烂王”
2005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明雄、刘永明、刘攀雨伙同“阿密”、“阿灭”、“阿寮”(均在逃)等人持钢筋钳、铁棍、西瓜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龙华区滨濂村废品回收城院子里,破门闯入回收城老板凌某家,将凌某夫妇打伤,逼被害人交钱,并强行抄家,搜走现金约6千元及2部手机。
街头抢劫 将行人摁倒后用脚踩脸
2005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永武、刘政杨伙同“阿三”、“阿主”、刘启静(均在逃)等人窜到美兰区青年路下贤村长江小学对面路口,将途经此处的行人田某摔倒在地,用脚踩田的脸部,并强行用刀割断田的手提包背带后抢走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诺基亚3100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00元)等物品。
将女店主摔倒后一顿打
2005年3月28日凌晨约4时50分,被告人刘成明、刘永明、刘明雄、刘攀雨、刘永武、刘亚昌伙同刘海成(外号“青蓝”,在逃)等人,携刀窜至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高登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路边一家米铺的店主王女士正准备开门营业,“裤袋鼓鼓的”,便冲到米铺门口,将王摔倒在地,对王进行殴打,并强行抢走王女士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万元。
逃离现场时,在门前望风的刘明雄持刀将闻讯赶来的王女士的丈夫杜某砍成重伤。
候车亭里抢劫两市民
2005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永明伙同“阿弟”、“阿万”(均在逃)等人,窜到海府路省林业局门前的公共汽车候车亭处,由刘成明、刘政杨、刘永明等人将正在此处候车的黄某、覃某分别摁倒在地上,并抓住黄、覃二人的头部往地上撞,然后抢走黄某的现金人民币310元、手机小灵通,抢走覃某现金人民币20元和小灵通1部。
拳打脚踢劫杀六旬老翁
200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永武、刘小流、刘洪民和刘启静(刘亚进)窜到海府路与国兴大道交叉路口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见一名妇女(梁某)和一名老人(林某)一前一后在附近的人行道上散步,便冲上去分别对二人施暴。
刘洪民勒住梁某的脖子,将梁摔倒在地后,与刘成明、刘启静一起对梁拳打脚踢,并抢走梁的白色翻盖中兴ZTE816型CDMA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68元)。此时,刘政杨则勒住林某的脖子将林摔倒在地,随后与刘永武、刘小流以及刘成明等人一起围着林拳打脚踢,并用脚猛踹林的头部和身上,随后搜走林装有100多元现金的钱包1个。
凌晨零时许,林某被“120”急救车送往海口市医院,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劫匪也是大盗
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明雄等人分别结伙,在美兰区青年路下贤村、琼山区府城镇高登街、龙华区滨濂村、府城镇红城湖金花村、龙昆南路中国茶道附近的马路、人行道、临街店铺以及废品回收站等地方抢劫作案共12宗。
其中,刘成明参与共同抢劫10宗,所抢财物大部分价值共计人民币37038元,数额巨大,且具有多次、入户抢劫以及致人重伤、死亡情节。
2004年11月30日至2005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明雄分别与刘文庆或其他人结伙,先后窜至琼山区府城镇振兴路一民宅、琼中县什运乡1队和乐东万冲镇国强村小学等地,盗窃作案共3宗。
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凌晨时分,被告人刘岳挺、刘福荣、刘益春结伙或单独窜至海甸岛一带的建筑工地上,盗窃作案共5宗。
一审宣判 五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明雄、刘永明、刘攀雨、刘永武、刘洪民、刘小流、刘文庆、刘亚昌、刘少龙、刘小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流窜到海口市区的街头、马路、候车站等公共场所,当场使用拳击脚踹或用随身携带的凶器直接伤人的强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永武、刘小流、刘洪民在“4.21”中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死被害人林某的犯罪行为,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成明等5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小流等16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不等。
同时,被告人刘成明、刘政杨、刘永武、刘小流、刘洪民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女士的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42650元。
一审宣判后,多数被告人提出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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