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首宗重大环境污染案判决
偷排化工废酸液污染珠江,荔湾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获刑3年被罚10万元
本报讯(记者严慧芳 通讯员穗环宣)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案”日前完成审判,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名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据悉,这是华南地区首例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刑的案例。环保部门认为,此案的判决将有力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含酸废水”直排珠江
去年8月,一封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转来的群众举报信放在了广州市环保局领导的办公桌上,反映位于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不时向珠江排出有毒污水,危害环境安全。市环境监察迅速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到现场摸清情况并制定周密的查处方案。
9月10日16时左右,就在海北化工购销部经理何某将一车“含酸废水”直接排出珠江佛山水道时,被埋伏多日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经有关部门查实,被告人何某于2005年5月22日-年9月10日三个多月,在荔湾区的海北化工购销部担任经理期间,为牟取经济利益,在购销部未具备处理“含酸废水”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从佛山市顺德区某企业运回24车、共234.53吨“含酸废水”回购销部,未经任何处理通过地下29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佛山水道。所排放的废液中含大量镍、铬、铜、氰化物和氟化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几十倍到数千倍,造成河道严重污染。
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现场监测及鉴定,被告人何某排放的“含酸废水”对偷排口附近的河道地表水已造成严重污染,排放的废水有很强的毒害性,已严重污染底质并破坏排放口附近的底栖动物生存环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6万余元。
判决:肇事者获刑3年罚款10万
今年6月22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提出公诉,指控其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7月中旬,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何某表示服罪,并未在限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专家分析
为何多年仅两宗污染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严慧芳)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废酸液一案中引起市民关注,有市民质疑环境污染案是否判轻了?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谢亦鸣。
据悉,广州目前为止仅有的两起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案例:一例是今年6月,花都区人民法院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因车祸泄漏二甲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肇事人黎小波有期徒刑九个月。一例则是海北化工购销部偷排废酸液案。
为什么这么多年来,广州只追究了两例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呢?谢亦鸣认为,一方面,像何某这样跨界、恶意的排污行为,非常少见,而另一方面,以前的环境执法主要以行政处罚、限期整改为主。但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确实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目前国家环保部门正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后提交人大审核。
回访
海北化工购销部已迁至南海
旧厂人去楼空 新厂不认旧账
本报讯(记者单小亮)昨天,记者在广州、佛山交界处的五丫大桥旁,找到了曾偷排废酸液“亵渎”珠江的海北化工购销部,该处留下的是一片破败厂房,新工厂已悄然迁至江对面南海区一工业区内。
昨日下午5时,记者找到原海北化工购销部厂址,工厂大门已被封死,厂内一片狼藉,唯一有生气的便是被拴住的一条看门狗。附近居民杨女士回忆,这家化工厂以前排污很厉害,经常偷偷往珠江里排好多废水,“居民意见很大,大概半年前搬到对面去了”。
按照杨女士等多位市民指引,记者在距离原厂不到1000米的南海区沙仔工业区内,找到一家名为“海×兴”的化工公司,厂内停着许多辆标有“海北化工”字样的液罐车。记者问“这里是海北化工吗?”一位工仔先说“是”后又摇头。一位女士出来拦住了记者,不让记者再往里走,当记者问这里是不是“海北”搬过来的,她指着门口墙上牌子大声说:“我们是海×兴,根本不知道什么海北,你要找海北就到广州去找!”周围许多工仔与居民向记者确认,该工厂就是从江对面搬过来的那家。
图:
海北化工购销部废弃的厂内,现在已是一地砖头,一片死寂。 本报记者 李向新 实习生 陈旭鸿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