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房贷合同关于银行应退回房产证的条款无效
按揭完没房产证 告银行业主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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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艳)按揭五年如数还清贷款,房产证却遥遥无期,业主认为银行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贷款(本报7月18日曾报道)。 昨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驳回了原告邱先生的诉讼请求。邱家人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1997年,邱先生在瑶台苑购买一房,并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一份房产按揭贷款合同。5年后贷款还清发展商却“走佬”,房产证成了镜花水月。
邱家人认为,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银行在其偿还贷款后应“退回抵押之房产之房产证”。并且,银行在审核发展商文件、资质的过程中有明显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抵押权人应将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的条款无效。合同中规定的“核实全部贷款文件”按通常理解也不包括发展商的文件、资质。
对此判决,邱家人决定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