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记者李少华)深圳市南山法院昨日判决一宗公司遗失原员工档案侵权纠纷案。被告被判支付原告各种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8639元。
公司丢了员工档案成被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作为广西大学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与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被告按照深圳市人事局有关规定为原告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安排工作,同时将原告户口迁至被告公司集体户口本。原告毕业后到被告处报到,并按约定将毕业证、学位证、户口本交由被告保管。广西大学通过机要局将原告档案寄给被告,该档案中包含原告高中至研究生期间的考试及入学成绩单、教师评语、历年奖励记录、入党材料等。
后原告经被告批准辞职。因入职等需要,原告向被告索要其保管的档案未果。去年11月22日,被告公司正式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公司没有存有原告档案。
在发现档案遗失后,原告补办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介绍信、遗失证明、读研究生期间成绩单等材料。
法院判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历史地考察个人经历、表现的依据,对个人就职等具有重要影响。被告遗失原告档案,具有明显过错,且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各种费用3000多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