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卫生部对安徽华源“欣弗”注射液紧急叫停之后的第5天,记者从连云港市灌南县卫生局向本报记者提供的材料中看出,该县经过排查,已发现26人曾经使用过致命“欣弗”。此间,不断有当地群众向本报连云港新闻热线5100070反映,该县人民医院至今还在使用带有该药品广告的门诊病历。 9日,本报记者立即赶往当地了解究竟。
群众反映并非空穴来风,记者看到了在灌南县人民医院印制的门诊病例单上,不仅违法刊登处方药品广告,而且备受关注的“致命药”——“欣弗”也赫然出现在广告中。而这些广告的刊登并未经过卫生、工商部门的审查及登记。令人遗憾的是,当记者将情况反馈至有关部门时,有关负责人漠然的态度让人揪心。
64瓶“欣弗”已被患者使用
9日下午,记者在接到群众反映后,迅即与灌南县卫生局取得联系。在该局医政股尹浩元股长的陪同下,前往灌南县人民医院药房进行查访。
走进药房,一辆摩托车停放在里面,尹股长当即对药房工作人员提出批评,但并未受到工作人员的重视,直至记者离开医院,这辆摩托车还停放在药房内。
在药房,记者并未发现“欣弗”的影子。随后,记者前往医院办公区域,与该院的王副院长进行了接触。
王副院长告诉记者,灌南县人民医院一直就没有使用过“欣弗”,况且现在正在“风头”上,医院更是不敢使用。不过令人感到意外的是,王副院长似乎很为“欣弗”抱不平,他说:“是药三分毒,任何一种药都可能出现副作用,‘欣弗’出现问题也是极偶然的事,有点小题大做。”
王副院长还告诉记者,当时“得知‘欣弗’出现问题要求封存的消息,是在医院接到县卫生局的电话以后”,他表示,医院没有收到卫生局书面的文件,“我们自查了一下,没有‘欣弗’这种药。”
尹股长则介绍,8月4日上午,县卫生局接到市卫生局关于停用“欣弗”的紧急通知后,组织全体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县各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据了解,灌南县卫生局截至8月7日,在田楼卫生院、新集卫生院发现并封存6月份以后生产的“欣弗”共174瓶,并对五队卫生院、堆沟港镇卫生院96支“欣弗”,及老龄委诊所的10瓶“欣弗”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记者了解到,此前已有64瓶6月份以后生产的“欣弗”被使用到患者身上。卫生部门对他们进行跟踪调查后,尚未发现不良反应。这一点,记者昨天通过对部分使用者的电话采访得到证实。
在7月15日左右在田楼乡卫生院治疗时,使用4瓶“欣弗”的孙姓患者对记者证实,8月初,乡卫生管理所在对卫生院使用“欣弗”情况排查后,自己才知道“欣弗”是一种“致命药”,开始自己和家人都很担心,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产生不良反应。
门诊病历还有“欣弗”广告
灌南县人民医院没有“欣弗”的影子,有关负责人也信誓旦旦予以保证,难道是反映情况的群众在“装神弄鬼”?
群众的反映并非空穴来风。当天下午,在该院的挂号处,记者发现患者所购买的门诊病历单上,印有“欣弗”的广告。记者问挂号窗口的工作人员,除了这种病历单还有没有其他的病历单?得到的答复是“没有”。
另外记者还发现,除了“欣弗”的广告之外,这份共有8页广告页的门诊病历,居然有19种药品在上面刊登广告,其中不乏处方药。
记者问,目前已经明确得知,有关部门要求暂停使用“欣弗”,医院方面为何至今还在为“欣弗”做广告宣传。
对于这一问题,王副院长解释,病历单上的“欣弗”广告是很早以前做的,具体是什么时间?王副院长答复,“可能是2002年,可能是2003年”,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印制病历单时希望用到2008年的,大概有10万册。”
他接着解释,当时因为印制病历单需要8万元钱,所以就叫一些药品厂商在上面登广告,以“减轻费用负担”。
记者又问,对于大量使用且散发到千家万户患者家庭的病历单,“欣弗”广告仍然在上,是否会在患者心目中产生不良影响?
但王副院长认为这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他说:“撕了不就行了吗?”
记者当即质疑院方对于“致命药”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的消极态度,王副院长未做出反应。倒是边上的尹股长一再说:“把广告全部撕了。”
面对质询相关部门漠视
记者从尹股长口中了解到,按照规定,发布医疗及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卫生管理部门审批。股长明确表示,灌南县人民医院病历单上的药品广告没有经过卫生局的审批,“应该讲是不应该的”。
记者又问,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处方药是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国家早有禁令,严禁发布处方药广告。对于人民医院病历单上公然刊登处方药广告的现象,卫生局是否知道?
尹股长表示,广告发布这一块应当由工商部门负责。
10日上午,记者前往灌南县工商局,询问人民医院病历单上刊登的药品广告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的同意。在工商局办公室内,记者通过该局宋主任的手机与正在医院体检的监督管理科刘科长取得了联系。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刘科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病历单是医院内部使用的”,言下之意是说,因为是“内部使用”所以登不登广告都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记者当即向这位连起码的常识都不明白的刘科长解释,门诊病历单是医院一元钱一本出售给患者的,患者看病也需要使用病历单,所以病历单并非“内部使用”的东西。
刘科长随即改口,“有些广告需要审批,但也有些广告是不需要审批登记的,只有户外广告需要到工商部门审批登记。”
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商局,同时又是该局“负责这一块”的刘科长,讲出这么一番“高论”来,记者感到很是焦虑。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于这一问题,刘科长又表示,人民医院病历单上的药品广告“应该没有审批登记”。
灌南县卫生局及工商局两位负责人的话让记者感受到,对于该县人民医院在病历单上违法刊登药品广告,且已对外出售数万份,并在国家紧急叫停“欣弗”的“风头”,依然对该院使用刊登有“欣弗”广告的病历单不闻不问,甚至采取漠视的态度,说出类似“病历单是内部使用”这样可笑的辩解,令人感到震惊。
不过,对于玩忽职守行政部作为的有关部门,法律绝不允许容忍。《广告法》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灌南县人民医院在病历单上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最终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保持漠视态度且行政不作为的灌南卫生局、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