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今年3月4日15时左右,周某(原告高某之夫、原告周某之父)持E证酒后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苏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丰利镇九和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十二组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持E证酒后驾驶的被告王某驾驶的被告方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周某当场死亡,王某与其后乘坐的方某受伤,车辆局部受损。 事发后,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及车辆痕迹进行了勘察、鉴定,对相关人员作了调查。
3月28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王某各承担同等责任,方某不承担责任。后为赔偿事宜,原告高某、周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方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98484元,并负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申请财保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其在被告方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某驾驶的被告方某所有的苏二轮摩托车,6月15日在被告财保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6月15日零时至2006年6月14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方某。事发当天中午,被告方某和被告王某一起饮酒就餐,饭后方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王某驾驶一同外出办事,途中王某又在其亲戚家饮酒后继续驾车前行,直至与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
据此如东法院判决:被告财保公司在被告方某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高某、周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97758元中的50000元;对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部分的事故损失47758.60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高某、周某23879.30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高某、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方某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士妹
江苏省如东县法院法官
在本案中,被告方某明知被告王某在饮酒后,生理上处于不适驾状态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王某使用,并与王某一同驾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被告方某的这种行为与被告王某违章驾驶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进而被告方某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的这种行为与被告王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各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可见,共同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因为只要两个以上加害人具有共同过失,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则当然构成共同侵权。就本案而言,被告方某在明知被告王某在饮酒后,生理上处于不适驾状态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王某使用,并与王某一同驾车上路行驶,其明显存有过失。而被告王某酒后驾车,其行为明显违章违法,且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因此,由于被告方某和被告王某的共同过失,而导致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当然死者周某的过错也是该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并造成了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且二被告的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二被告的侵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郭昌松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周某饮酒后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并且未戴安全头盔,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遇相对方向来车未能减速靠右行驶;被告王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速度较快,遇有情况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发生此交通事故的原因,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事故损失。同时被告方某虽将车辆出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被告王某,但其在明知王某饮酒后,生理上处于不适驾状态的情况下,仍一同驾车上路行驶,该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的违章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在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财保公司赔偿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本报记者秋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