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前两天在南京有两辆车发生了碰擦,A车负全责,必须向B车赔付2000元损失;而B车虽然无责,但根据交强险互赔和无责有赔付的原则,即使没责任也要向A车赔400元。B车当然不答应,因此起了纠纷。据了解,在目前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如果车主还是未到期的旧商业三责险,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 但如果闹上法庭,法院一般会将旧商业险划出一部分当交强险来赔。 最高院:老保单有责才赔
据了解,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些旧的商业三责险保单在与交强险保单并存的时期,即到明年7月1日之前,如果这些车辆出了险,应当按照有责赔付的原则,车主有责任保险公司才赔。而交强险是在一定限额内赔付,本着保障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原则,无责任也会赔。 江苏:细则尚未出
现在最高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要按有责赔付的原则,明显与省高院的规定有冲突。记者昨日也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现在既然最高院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相信省高院会根据江苏地区的具体情况作一个细则性的解释,目前到底如何还没有定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