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上午,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本是买卖双方,结果因为试驾电瓶车一事,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店主因此摔断了腿,买主则被索赔1万多元。回顾这起纠纷,两件小事值得借鉴。
原告万某(化名)在戴村镇开摩托车、电动车修配店,兼营电瓶三轮车买卖业务。 去年12月4日,王某(化名)乘坐丈夫驾驶的拖拉机来到万某店内,准备买一辆电瓶三轮车。王女士先在店里的空地上试驾,状况均好。后王提出要到公路上去试驾。万某说:“你我素不相识,空地上开过没问题就不必再去试了!”但王女士坚持说:“你不放心我,你就坐到三轮车上,这样总行了吧?”最后,万某经不住顾客的一再要求,于是坐到了三轮车右边的前沿上。王女士就开车上了公路。
在过03省道06线戴村岔口红绿灯时,后面一辆车子喇叭一响,王女士胆小,吃了一惊,急忙往右靠拢。这时正好与停在路边的那辆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了店主万某右足足骨骨折。
王女士买东西“考察”得很仔细,但却忘了无牌无证是不能上路行驶的。顾客若能考虑再周全些,店主若能“坚持原则”,祸事或许就能避免。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将万某送到戴村骨伤科医院,交纳了医疗费3000元,并说:“不用报警,我替你医好负责到底,钱不够,过几天我会送来!”因此,万某就没有报警。
过了一星期,王女士未去看万某,万某的父亲就赶到王女士家。王女士的丈夫很客气,表示该赔,想拿出赔偿款。可王女士却对丈夫说:“你出去,不用你管!”又对原告父亲说:“3000元给你们了,咱们两清了!”店主万某得不到赔偿,后来只好向交警队报案。
交警处理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因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万某只能向区法院起诉,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178.99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000元,尚应赔偿10178.99元。目前,法院尚在审理此案,区法院将择日另行判决。
现在再来旧账重翻,证据已经灭失,只能到法院去打官司。若是当初能报警,事故事实清清楚楚,赖都赖不掉,能省却不少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