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佘菊芳戴后礼文)公司赢利了却不给持有股份的股东分红,为此职工只好诉讼至法院。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公司在10日内支付原告职工股权红利款人民币23450元。
吴秋华系安徽卧龙泵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997年12月,原皖南氟塑料泵阀厂改制为皖南氟塑料泵阀有限公司(2002年4月冠名为安徽卧龙泵阀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吴以5000元购得该公司一股股份。此后,吴连续几年参加公司分红。
2002年4月,该公司实施股权结构调整,以职工持1997年12月改制的原始股为依据,每股送4股,再每股配5股(需股东出资购买),且拆细股份,吴秋华的股份由1股5000元变为5股25000元,拆细股份是每股1元,即为25000股。同时,冠名为现在的公司。
今年初,因公司管理人员变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吴得知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9月,对每股分红人民币0.938元,照此计算,吴秋华所持的25000股应分得红利人民币23450元。此后,吴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均遭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安徽卧龙泵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股权红利款人民币234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