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 关前裕 实习生 肖旦婉 曹晓)谈恋爱时送的财物,分手时却要强行讨回。律师认为,此举与法无据。
黄女士家住江岸区,去年初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期间,张某为她买了两套衣服,由于黄女士下岗后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张某就时不时给她零花钱。
去年8月,黄女士感到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张某提出:分手可以,但要还他2000元钱,并强迫手头紧张的她写下欠条,约定一年后归还。
现在已到了当初约定的还款时间,张某频繁向她追讨,并放话:“不给钱,就给人。”黄女士感到很惶恐,向记者咨询。
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熊文颂律师认为,恋爱期间送的财物系一种赠予行为,可以不予返还。对方强迫写下的欠条,则不具备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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