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艳秋)8月5日本报报道了《农民工下月享医保》的消息后,许多读者打来电话询问详细情况,为此记者采访了本市劳动部门,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介绍,《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届时,在津的外地农民工和本市农民工看病都将有相应的医疗保险保障。该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决定参保方式
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一年期限以下劳动关系转为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劳动关系期限的认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本人不缴费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基数是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是3.5%,农民工可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本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手续。农民工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
农民工患病时,应当持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未参保单位负担农民工医疗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及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支付标准负担。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按原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参加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天津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医疗费用时,属于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将予以支付。农民工大病统筹和大额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化学治疗、镇痛治疗(包括中医治疗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统称门诊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列情形不予支付
农民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就诊和购药不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因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及后遗症的;因为本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者因为自杀、自残、酗酒等致使自身伤病而进行治疗的;国家和天津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
农民工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在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7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在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在一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70元;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为1300元(上述四项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4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为4.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