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专电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地税局日前首次明确,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通知还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税局10日公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再乘以20%税率,就是应缴税款。
一位中介人士举例说,比如一套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公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根据此次通知其原值就是40万元,售价如果是70万元,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等税金以及住房装修费用、手续费、公证费等有关合理费用假定为20万元,那么应缴的个税为(70万-40万-20万)×20%=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