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文建茂的双面人生
“134号”是文建茂在看守所的代号。
2006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穿着134号宽大囚衣的文建茂出现在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法院审判大楼前坪时,近百名当地群众早已等候在此。这一天,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原新田县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第三次开庭审理。
文建茂重新坐在了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他的妻子谢亚萍从家中带来了六个煮熟的鸡蛋,坐在观众席上默默地看着丈夫的背影。 庭审结束后,谢亚萍悄悄地将六个鸡蛋塞入文建茂的囚衣。“和以前两次庭审一样,文建茂说话的语气还是很硬,容易激动!”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在庭审结束后说。
此前的2005年8月17日和11月14日,新田县法院和永州市中院以同样罪名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早在去年,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案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争议,被称为“反腐标本”。如今,与余斌案相似程度颇高、一年之内三次开庭审理的文建茂案,无疑又将掀起热议。
激动申辩
咬定自己有自首情节
法庭上,对于检察官指控的十三项犯罪事实,绝大多数文建茂无异议。但对一些证据的认定,文建茂却多次进行了申辩。与以往两次开庭一样,文建茂讲到激动处,便会涨红着脸,将声调提高,几次遭到审判长的轻声提醒。
当检察官提到文建茂“21500元公务开支不能成立,其所出具的发票是假的”时,文建茂大声说:“那次了难是领导安排去的,发票确实是假的,但现在单位上处理这种事情(指出钱解决棘手问题)都是这么搞的!”
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的另一焦点。检察官认为,文建茂在2004年9月6日被纪委双规后,并未主动交代问题,而是在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据后,才陆续交代,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文建茂却坚持认为,自己被宣布双规是在2004年9月18日,之前他交代了问题,应视为自首。文建茂再次大声说:“刘某某(纪委干部)为达到目的讲了假话。宣布双规是要我签字的,他们并没有向我宣布,而是先将我关在工商宾馆,后来又在宁远关了10天,最后到新田才向我宣布。他们对我双规的日期应是9月18日!”说完,文建茂又连着两遍高声喊道:“请他拿出我签字的证据来!”
2006年8月10日上午,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湖南永州新田县教育局原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在新田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先贪后捐”是否算受贿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此前,新田县人民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结果迥异,其关键所在是,这位前教育局长将受贿的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
此案引起司法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宣告撤销此案原有一二审判决,并要求重审。2006年7月27日,已被家属从看守所接回家中的文建茂被重新执行逮捕。
文建茂再次受审的前后几天,本报记者在永州市、新田县采访了10多个相关部门,接触了数十个相关采访对象。随着采访的深入,文建茂的双面人生渐渐清晰地呈现在记者眼前。
<检察院>
“先贪后捐”不抵受贿
8月10日上午,永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指出,文建茂从1994年起至2004年9月5日这段时间,在其担任新田二中校长和新田教育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贿赂达1093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文建茂及其辩护人提出的3.4万元捐赠款(含上交款),应从受贿总额中抵扣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受贿金额应按109300元计算。
检察官的这一陈述,直接触及“先贪后捐”的法理定性这一高度敏感的话题。
此前的二审判决书中,永州市中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文建茂的109300元中有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且确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这个判决结果出台以后,“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轻犯罪程度的议论,立即在全国法学界形成热点话题。“法学专家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很多权威人士提出了异议。”检察官在辩论阶段,特地引述了部分专家的观点,再次重申“先贪后捐”不影响犯罪嫌疑人受贿金额的认定,“但可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理的参考”。
<文建茂>
“我相信法律”
由于此次庭审是法律上的再审程序,不能当庭宣判。主持审判工作的永州市中院某负责人宣布,此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布庭审结果。
在即将结束审判程序时,审判长问文建茂:“你还有什么要讲的吗?”文建茂大声回答:“我希望证据要齐全。”审判长问:“你还有什么要求?”文建茂说:“按法律判,我相信法律!”
上午11时许,整个庭审工作结束。文建茂被再次带上手铐,由法警带往一楼大厅。此时,法院前坪和审判大楼的门口,聚集了数百名群众。当法警将文建茂押上囚车后,人群中传出了一阵阵嘘声,一些人轻声议论道:“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改革与专权>
孤独的教育改革者?
文建茂最初闯入媒体的视野,是在8年前的1998年。
那一年,文建茂的教育人事改革在新田风风火火地展开,他将企业管理中的 “末位淘汰制”方法,引入到教师队伍的管理中,使得原本安于现状的部分老师,不得不勤奋工作,以避免被淘汰,此举在教育系统引起强烈反响。 “当时的领导很赏识他!”现任新田县教育局局长周敦森,在提到文建茂以前的工作时这样说道。
在新田采访期间,记者在不止一个场合,听到有关人员对文建茂改革者形象的描述。新田县纪委副书记史柱香说,文建茂搞末位淘汰制,每年都有一些人被淘汰下来。“文建茂性格很傲慢,(但)很有才干。(他)做了很多事情。”
新田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侯廉顿回忆说,文建茂当初在教育系统推行的改革,确实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也就是从那个时候起,文建茂开始产生骄傲情绪的。在1998年以前,(文建茂)还是可以的,如果他不贪,脾气性格好一点,他还是个好同志!”
在一部分人的眼里,文建茂确实有过不错的表现。即使在部分反对者眼中,文建茂以前的工作,仍会被客观地评价,被人称为“好同志”。
“文建茂任局长的6年中,教育局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同时,他也因此得罪了很多人。”这位工作人员说,“在很多时候,他是一个孤独的改革者!”
工作作风专断粗暴?
关于文建茂拉帮结派、打击异己、任人唯亲的说法很多。一份举报材料称,全县48所中小学校长基本上是他撤换的。一位知情人士说,“他撤换校长不按规矩,不讲原则,有6名校长是在学期中突然被撤换的,事后不做任何思想沟通,撤了就撤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文建茂颇为专断的工作作风。
在新田县采访期间,对于文建茂为人的评价,记者听到最多的是这样一些字眼:脾气狂躁、粗暴、无礼、不顾别人感受、一意孤行等。
<受贿与捐款>
被指控受贿10万余元
在2005年8月17日发出的“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新田县检察院一共指证文建茂有13项犯罪事实。11月1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文建茂被指证的犯罪事实减为9项。“无论是13项还是9项,文建茂作为一个曾经的能干局长,还是做了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新田县某部门负责人在谈到文建茂的落马时这样说道。
颇有意味的是,文建茂的妻子谢亚萍,在谈到文建茂的问题时坦言:“我不能说他没犯法,(他)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她坚持认为,文建茂虽然犯了法,但现在事情闹到这么大,在全国造成很大的影响,主要是有人在告状。她要求有关机关实事求是地处理文建茂的问题。
事实是,在文建茂被纪委“双规”以后,新田县教育系统确实曾经出现过一份有100多人联名的举报信。
司法机关查明,从2000年以后,文建茂陆续收受基建包头、保险公司等单位负责人送的钱财。检察机关指控,文建茂受贿金额为109300元。
“上交”和“捐款”3.4万元
文建茂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的关键所在,是文将受贿的3.4万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是否纳入实际受贿金额当中。
那么,文建茂的上交款和捐款行为,是怎么发生的呢?记者为此采访了部分当事人。
侯廉顿是1998年任新田县教育局计财股股长的。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1998年开始到2000年那段时间,文建茂有过两三次交钱到财会室的行为。第一次是1998年3月,文建茂上交了一笔2万元的款项。
随后,他又上交了几次钱,每次都是几千元的样子。“机关财会室属于办公室管理,我们计财股是管理全县的系统经费。文建茂的钱并不交到我们这里。但他每次交钱,都会和有关人员讲,所以我们就都知道了。”侯廉顿的说法,得到了教育局机关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的证实,这位工作人员说,文建茂从二中调到教育局当局长二三个月后,就上交了一笔2万元的款子,这笔钱是别人送的。但那以后,他就很少直至没有再上交钱了。“人们就会怀疑,你刚到教育局二三个月,就有人送你两万元,那么局长位置坐久了,权力更巩固了,就没有人再送你钱?为什么后来就没有上交了?当初交这两万元是不是作秀?”这位机关干部的语气中,带着明显的质疑。
司法机关的调查,事实上吻合了侯廉顿和刘姓工作人员的说法。调查显示,在2000年以前,文建茂并没有被查证的受贿行为。
<张狂与低调>
二审出来后大宴宾客?
文建茂被二审判处缓刑以后回到家中,到底干了些什么?在新田县流传两个版本的说法。一个说法是,文建茂二审出来后,在家大放鞭炮,并大摆筵席,宴请宾客。在经历了几个星期的庆贺之后,文建茂开始了另一种生活——经常与原教育局几个同时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一起,喝酒打牌,有时还会打电话到教育局,要求重新安排工作。
对于这一说法,新田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宋志华表示,他不知道有大宴宾客这回事情。新田县纪委副书记史柱香说,放烟花礼炮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新田有这样的风俗,凡是喜事都不放鞭炮,只有家里死了人才放。
妻子称他“出来后少出门”
文建茂的妻子谢亚萍则向记者提供了另一个版本的说法。她说,文建茂二审出来后,根本没有放鞭炮,只是一些亲朋好友来看望他,搞过几桌饭。“我家亲戚特别多,文建茂表亲就有50多个,隔三差五就有人来看望他,给外人形成了天天招待的印象。”
对于这段时间文建茂经常与人打牌的说法,谢亚萍也断然给予否认。她说,文建茂自己也知道犯法是件不光彩的事情,从看守所出来以后,白天基本上不上街,大部分时间在家里做饭,只有吃过晚饭后才陪自己出来散散步。
谢亚萍说,文建茂是学化学的,他回来以后就从二中请了一个教师,帮他下了一个制作教学课件的软件。这段时间,他大部分精力花在学习课件制作上,本来准备从下个学期起就到外地去应聘,准备当个普通化学教师的。
文建茂部分受贿情况
★2000年4月5日,包工头周新成在文建茂办公室内送现金20000元;
★2000年4月17日,包工头李天明在文建茂办公室内送现金20000元;
★2001年8月某日,某百货站经理李元广在文建茂家送现金3000元,请其“照顾生意”;
★2001年8月某日,某校教师黄灶秀在文建茂家送现金3000元,希望解决进修问题和企业贷款;
★2002年、2003年农历大年三十晚上,黄灶秀两次分别给文建茂送现金2000元;
★2002年底,杜凌俊到文建茂家送现金1600元,请求恢复李光顺副校长职务;
★2003年5、6月份的某日,刘秋平到文建茂办公室送现金3000元,希望不通过招标发放得到石羊中学基建工程;
★2003年12月某日,周石宝在新田县人寿保险公司经理室送文建茂现金1万元,以感谢其减免人寿公司应付新田县教育局手续费三万余元;
★2003年农历12月某日,某百货站经理李元广在郴州火车站旁一酒店送给文建茂现金1万元;
★2004年春节前某日,何志魏到文建茂家送现金1800元,竞争学生保险业务。
文建茂一年内三次受审
2005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一审:受贿款项109300元,有期徒刑5年。判决书认为,“其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
2005年11月14日,永州市中院二审:实收贿赂44400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法院认为,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务室的3.4万元“可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另有30900元是“人情”不属受贿。
2006年8月10日,新田县法院重审此案。此前的5月31日,湖南省高院做出再审决定,称“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受贿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报记者 朱春先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