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 合伙时,双方曾有过摩擦
据介绍,王某与罗某两年前曾在簋街共同经营鸭脖生意。王某出房子,罗某出技术。因生意上的矛盾,罗某决定另租房子经营。今年6月25日,二人正式解除合同。
“我和王某本来是合作关系。白天由我们夫妻经营,晚上6点以后由王某经营一直到次日凌晨6点。”罗某说,两年前,拥有技术的他从南方来到北京,并租下了北京人王某在簋街的一处门市。两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五五分成。 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两人不断出现摩擦。罗某决定在簋街另租房子自己单干。
对话 常态下,后厨有安全保障
记者:你认为王某为什么那样做?你们双方发生纠纷最主要的矛盾是什么?
罗某:是恶性竞争。合作两年了,我发现他(王某)平时就爱搞小动作,所以提防了他。如果要不是我有意识的防范,可能这会儿我也在大牢里了,想想都后怕……
记者:为防止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簋街对餐馆的后厨是否有硬性安装安全防护栏的要求?
罗某:有的。这一点老百姓其实可以放心。卫生部门在进行审批时都是有要求的,要求我们要做好后厨的安全和卫生等工作。
记者:那为什么你的店面没有那样做?
罗某:我的店面才刚刚租下来。装修还没有做好,操作间的窗户还没有装好。我是想着先把汤料熬着,等26日(事发当天)去卫生部门拿完许可证,把装修都弄好了,隔一天再卖。鸭汤都是先熬一天,成了老汤后,第二天才放鸭脖子。
观点 此后厨,违反了强制规定
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固本认为,鸭脖店老板罗某虽然在案件中不构成罪名,但是其在租下店面后,已经开始正常操作(从熬汤时算起),其所做的一切就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以其后厨没有装安全栏而留下的安全隐患,同样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强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一旦发生食客中毒等事件,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
“还好,事情被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太大损失。”梁律师说,市场经济是鼓励正当竞争的,但是竞争首先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在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竞争,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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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硝酸盐是一种白色或淡黄色结晶盐类物质,味苦,外形极似食盐。亚硝酸盐进入人体后,氧化血液中的血红蛋白为高铁血红蛋白,后者无携氧功能,导致人体组织缺氧,引起肠原性青紫症,皮肤青紫是本病的特征,尤以口唇青紫最为普遍。中毒剂量为0.3g~0.5g,致死量为3g,一般在进食1-3小时后发病,短者仅10分钟,长者可达十余小时。
按照相关规定,在肉制品中可以添加少量亚硝酸盐,不仅可以防腐,而且能使熟肉制品口感细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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