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新 闻 狩猎权拍卖会推迟举行
我国将首次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刻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狩猎权依法须以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合理的狩猎活动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 11日上午,国家林业局紧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拍卖将延后进行。(详见本报8月11日A02版、12日02版)直评论拍卖狩猎权应该缓行
1993年我曾在青海自然保护区采访,当时就听保护区的人说他们开展了国际狩猎活动。还听说来打猎的老外一定是有钱人,有钱的老外素质都不低,他们只打老弱病残的野生动物,这样做是帮助野生动物优胜劣汰。
后来我到过欧洲的一些自然保护区,问过一些专家。欧洲现在大型的野生动物已经很少了,所以他们对花钱狩猎像盘羊这样珍贵的野生动物是不能容忍的。他们不接受人类帮助野生动物繁衍生息这样的观念。他们认为,人类和许多野生动物比起来要年轻得多,幼稚得多,怎么能在大自然中指手画脚,狂妄到要掌管野生动物的生杀大权!
有一年我到美国的弗吉尼亚州采访,一位朋友的家掩映在大森林里。当看到树上的一些标记后朋友告诉我,当时正是可以捕鹿的季节,这些标志告诉人们什么样的鹿可以捕,什么样的不能捕。朋友说美国的鹿太多了,所以每年在一定的时间里可以捕猎。不过仅限于鹿,其他的野生动物再多也不能捕。
其实,我也并不认为猎杀年老的盘羊就绝对不可以。我质疑的是,我们国家目前的防范措施能保证狩猎者———即使是有钱素质高的老外,就只打老掉牙的羊吗?我曾在内蒙古大草原听到过抱怨:现在打猎可不是为了温饱。现在打猎的人都是有钱和有权的人。只有他们才有枪、有车追着野生动物打。老百姓的这些说法,不是张嘴就来的。
花钱就能狩猎。我们是不是已经真的管理得那么严格,只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指定动物才打?适当狩猎的地区,野生动物的种群真的反而处于增长状态吗?我还想问问把野生动物标了价的人,你们这样做是不是问了当地原住民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我们说要给公众知情权,作出任何决定,利益相关群体都应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可是,当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在即的时候,那些整日还在与野生动物为邻、为伴的少数民族兄弟知道吗?他们同意吗?我们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吗?
为此我想说,请慎给野生动物标价。这样的竞标为时尚早。而且狩猎只对外国人开放,这样的政策让国人看了不会舒服。我认为,这里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摘编自《南方都市报》8月11日文/汪永晨辨析 狩猎合法与否不仅在于一纸条文
据介绍,关于狩猎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指出:“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不过,仅有这一纸条文,并不能说明批准狩猎活动有着充足的合法性,不能打消公众的质疑。
就我国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来讲,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现有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以出于保护的目的猎杀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勉强只能算《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情况”。这实际是给了主管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林业部门在批准狩猎活动时,必须先进行充分的论证及可行性分析,有了充足的依据后方可采取行动,并向公众做出详尽的解释和说明。这是批准狩猎活动应有的前提。
国家林业局有关人士指出,许多地方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很快,给生态平衡、环境建设带来巨大压力,如果仅仅通过野生动物的自然死亡、迁徙疫病等很难有效控制,必须人为干预。那么,是否有足够的数据证明这一点呢?这需要先监测清楚我国某些野生动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具体在哪个地点捕杀,在哪个时间捕杀才能心中有数,在这些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完全的情况下,在无法向公众提供详尽的数据的情况下,匆匆忙忙批准狩猎活动并不可行。
其次,批准狩猎活动是一种行政许可,那么就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此次狩猎权拍卖,参加竞买者仅限国际狩猎代理机构和国际狩猎活动组织机构,显然有悖这一原则。
此外,拍卖所得资金如何使用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属于全民的公共资源,合理的做法是把所得款项投入到野生动物的保护中去。因此,拍卖所得资金用在何处、如何监管,也需要主管部门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就难逃以拍卖牟利的指责。
狩猎野生动物未必是一件坏事,但是如果不具备科学的前提,不通过合适的程序,不征求社会的意见,不向公众做出合理的解释,仅靠一纸条文并不能保证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倒是折射出掌握公权者不该有的傲慢。摘编自《潇湘晨报》8月11日文/莫林浩纵论 公共决策还应当科普化
公共决策向来追求科学化,这一点几乎不会产生异议。近日,一则“我国首次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的新闻,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的事实,却似乎在提醒公共部门的决策者:公共决策还应当科普化。
尽管各方言论有着不同的着眼点,但最为核心的根本问题仍是:捕杀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何在?事实上,这显然也是公共决策者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社会舆论的反弹其实表明:各界人士不但需要了解决策的结果,还要弄清决策的过程和依据。这正是民主意志的生动体现。
显然,在一个日益民主的公共社会,公共决策就不能只讲结果,还要学会向公众讲道理,以满足公众民主参与的要求。就“拍卖野生动物狩猎权”事件而言,需要注重向公众解释科学依据这个道理,这就直接要求公共决策的科普化。更具体地来说,就是要讲清楚“捕杀野生动物”与“保护生态平衡”的关系,以消除公众对此的模糊认识。摘编自《中国青年报》8月11日文/宣华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