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自对外签订8000亩山林地承包合同
广东2737名村民状告村委会胜诉
法制网广州8月13日电 记者邓新建通讯员杨立荣因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表决同意,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大片山林低价向外发包给他人,2737名村民联名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承包人告上了法庭。 8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关注的集团诉讼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陈某违规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被告应将依合同交易所得7000元承包费及补偿费返还给第三人,并从其手中收回8000亩林地经营管理权。
据了解,2004年10月12日,梅州市丰顺县汤西镇焦潭村村委会在全体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仅通过村委会议讨论,便决定将该村集体所有的约8000亩山林地以每年收取1200元承包费的条件发包给陈某开发经营,并根据协议与陈某签订了为期35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同时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依合同约定,承包方陈某在交付首期五年承包费6000元及一次性补偿林木损失费1000元后,随即开始进行前期投资,在所承包山林范围内大肆采伐林木,种植速生林。
该村村民得知情况后认为,村委会背着村民将集体所有的大片山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廉价格发包给他人经营,而且所发包山地现存林木实际价值远远超过承包方陈某所给付的补偿费,该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利益。为此,大多数村民对村委会暗箱操作、擅自发包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而极力阻止,在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多次进行交涉无果。
2006年4月28日,焦潭村吴图汝、吴权带等2737名村民以山林承包未经村民民主议定、合同签订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以丰顺县汤西镇焦潭村村委会为被告,以承包人陈某为第三人,联名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将所发包的山林收回。
丰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丰顺县汤西镇焦潭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属于集体所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陈某的行为,事先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发包程序上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且被告擅自越权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实际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事后并未得到原告追认,故依法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院对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