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遂宁一家医院接受眼部手术期间,半夜起来解手,不慎从四楼窗台坠落,造成七级伤残。昨日记者获悉,该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由医院赔偿谢某各项损失2.4万余元。
半夜解手黑灯瞎火坠楼
今年30岁的谢某是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人,曾患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 2005年4月25日,谢因患双眼慢性泪囊炎,在丈夫吴某陪同下,到船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安排到住院部北四楼。同月26日,医院为其施行了双侧鼻腔泪囊吻合手术。4月30日凌晨4点多,丈夫吴某睡着了,谢独自到四楼的厕所解小便。4点30分,北楼底层病人的陪护突然听到有物体砸到玻纤瓦上的巨响,随后“砰”的一声落在地上。
这位陪护人员透过窗户往外一看,“我的妈呀!”值班护士被惊醒,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发现了已经休克的谢某。事后,谢某在接受公安机关、法院调查及记者采访时都说:“我只记得当时我的病房到四楼厕所那段路没有灯,至于是咋个滚到楼底下的,我就不晓得了。”
有关部门在调查这桩离奇坠楼事件时发现,医院北四楼女厕的灯及过道路灯事发当晚的确都没有亮,而且女厕过道的护栏高度仅为1.07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1.2米。
七级伤残向医院索赔12万
事后,谢某被船山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颅内出血,全身多处受伤,被转入遂宁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盆骨多处骨折及左股骨有肩胛骨骨折。因患者家境困难,只做了部分手术,治疗了33天,花去医疗费28601元。之后,谢某被评为七级伤残。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谢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121260元。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万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在医院住院,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女厕过道护栏仅有1.07米的高度,且无路灯照明,不足以导致谢某不慎坠楼。谢的丈夫作为陪护在事发时睡觉,未尽到监护职责,谢某及丈夫应对其自身坠楼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在履约过程中,明知原告有精神病史,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且医院过道护栏高度未达到1.2米的国家标准,因此,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遂一审判决该院赔偿谢某28470元。谢某对判决结果不服,表示将上诉。记者余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