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近日,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实施办法,实施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规定。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调查全省房地产企业开发业务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业务未完工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即凡符合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区分开发位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3%比例计算。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和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20%比例计算;位于各市、州、地城区及郊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5%比例计算;位于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地区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按10%比例计算。同时规定,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问题中,采用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方法确定收入时,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按15%比例计算。
作者:吴言 林蒋勇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