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并购、换股并购、假外资均受监控郑冠楠
新报讯记者郑冠楠就在徐工、洛轴、晨鸣等并购案将外资在华一系列并购行动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之时,商务部、国资委等六部委于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也是继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之后,对外资以及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境内并购行为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反垄断成为重头戏“在这次出台的新规定中,除了完善规范了相关审批程序以外,商务部等主管部门打出反垄断牌应该是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东方高圣首席分析员冀书鹏表示。
此次《规定》将“反垄断审查”专门设立为第五章,指出当某外国投资者在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以及并购将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4种情况下,投资者应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而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其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另外,当符合“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当年在中国市场上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等五项条件时,并购方也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换股并购有章可依事实上,换股并购是资本市场上常见的企业并购应用模式,国内企业也早已广泛使用。近日的国美永乐并购案、年初的分众收购聚众均采用了这样的方式,而近期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在原则上开放了换股并购方式。但是此前在外资对境内企业跨境换股收购的法律法规方面尚不完备,而在本次的《规定》中,该内容也被独立为一章。
北京嘉富诚资本研究公司CEO郑锦桥认为,能够实现通过股权方式展开并购,不仅提高了并购行为的运作效率,也有利于减少以往单凭现金进行收购时所承受的风险。
不过对于这种交易方式中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股权也被附加了严格条件,如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并且最近一年交易价格稳定等。
另外,商务部对并购申请审核通过的方案,外国投资者还要赶在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否则其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将自动失效。
由于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有效期为8个月,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正式出炉的《规定》大大缩短了批文的有效期限,使跨境换股交易的时间显得更加紧张。
特殊目的公司将受严控郑锦桥认为,本次出台的《规定》关于换股并购的部分,虽然表面上指向外国投资者,但实质上对于一些“假外资”的监管更加严格。特别是在第四章第三节列明了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这将对未来一些以红筹股形式在海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国内中小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规定》要求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而且在境内公司通过换股渠道需要申请境外上市时,在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还要再通过证监会进行核准,“这事实上类似于五年前证券市场曾经实施过的‘核准制’。”郑锦桥说。
另外,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也在新规中被要求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这样避免了曾经存在的境内企业从海外市场融入的资本长期滞留于境外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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