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3日电很多人在超市购物都有这种经历:明明已经交清购物款,在出口处却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要求出示购物小票并加盖检验章之后,才允许出超市大门口,这即是人们常说的超市“二道门”现象。
“超市‘二道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邱宝昌说,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动产即时交付所有权就发生转移。超市的物品属于动产,消费者到超市购物后,只要钱交完物品就属于消费者了。已售出的商品不再属于超市,超市的工作人员无权对售出商品进行检查。
“超市不能借口防偷盗检查属于消费者的物品。为防偷盗,超市可以采取加强监控、改善硬件设施等手段,不适合开架售货的超市可以采取让售货员提供服务的方式,超市防盗不能采取设立‘二道门’检查消费者私人物品的违法措施。”
邱宝昌指出,超市设立“二道门”是对所有消费者的不信任,是建立在“盗窃假定”的基础上的,如果因个别偷盗事件的发生便怀疑所有消费者,这种做法是很荒谬的。
然而调查发现,90%以上的超市消费者表示不知道超市“二道门”强检违法,或者不确认此类行为违法。尤其在中西部许多落后地区,仍然存在超市较长时间检查顾客小票和所购买商品的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超市对消费者设“二道门”,在我们国家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有权抵制超市的这种侵权行为,遇到侵权行为向消协等部门积极举报,形成“以点带面”的效果,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从而减少和铲除“二道门”存在的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