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的李某、陈某、罗某共有一套房屋准备用于租赁,其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为提高房屋价值,李某主张将房屋的地面铺上地板,陈某赞同,但罗某反对。李某的请求是否可以实现?
答:《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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