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东县交通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此案昨日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华璐)投资上千万建货运市场,换来的是经营收入被交通局抽走。惠州市惠东县一家企业与惠东县交通局打起了民事官司。 在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退赔1374.28万元后,该局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该案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据悉,虽然此案还没有最终定论,但因民事纠纷引发“民告官”导致“官家”输官司并须支付如此巨额赔偿的案例,在国内极为罕见。
缘起:交通局设管理站与企业“抢饭碗”
据惠州中院一审查明的事实,1999年6月15日,惠东县惠昌高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昌公司)经惠东县交通局及惠州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单独投资3000万元筹建粤东货运配载交易市场(以下简称货运市场)。2000年11月18日,货运市场取得惠东县交通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0年11月,就在惠昌公司准备回收投资所得的经营收入的时候,惠东县交通局成立了惠东县货运管理中心吉隆货运管理站,办公场所就设立在货运市场,并由吉隆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人进驻该货运管理站联合办公。法院审理的事实是,该货运管理站没有经正式行文成立,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却凭着惠东县交通局的文件,从2000年至2005年向货运经营户共收取了1374.28万元的组货劳务费。
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赔1374..28万
对这样的局面,惠昌公司非常不满,在经惠东县主管副县长主持召开协调会都没能解决问题后,今年4月份,惠昌公司一纸诉状把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经营收入和经营场地,并赔偿损失。经过开庭审理后,今年6月15日,惠州中院对这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首先认可了货运市场的投资人是惠昌公司,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惠昌公司的收益不应只体现在收取货运市场的房租和停车费上。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惠东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只应收取运输管理费,而组货劳务费属于有偿服务费,不属于惠东县交通局的行政收费范畴内,该有偿服务费应由货运市场的投资经营者收取。惠东县交通局运用其行政影响力在收取运管费时一并收取组货劳务费等有偿服务费,显然侵害了惠昌公司的收益权,已经构成侵权。最后,惠州中院一审判决惠东县交通局立即停止侵占惠昌公司的经营收入,而且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赔偿经营损失1374.28万元给惠昌公司。
交通局上诉:此案为行政官司
作为一个基层的行政机关,不仅输了民事官司,还要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惠东县交通局显然不服,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东高院遂定于昨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惠东县交通局认为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并非民事纠纷。惠东县交通局否认了一审认定的货物管理站是由交通局设立的说法。“货运管理站是由交通局、惠东县政府等很多政府机关共同设立的临时联合单位,其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一审法院不应当作为民事诉讼来审理。”交通局的代理人如此说。此外,交通局表示在交通局收取的1000多万元中,实际只有部分归交通局,其他的则是县政府、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等收取的税费、治安费等近十种行政收费。针对这一说法,惠昌公司表示不管最后钱落到谁的口袋里,从惠昌公司收钱的只有交通局。惠昌公司还当庭出示了交通局开具的收费单据,竟然是服务类发票,发票上仅盖了交通局的财务章。“如果是行政收费,一定会开具行政收费发票,交通局的行为就是利用行政力量来我们这里分一杯羹!”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