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白润岱义举不该有争议
来源:天府热线
7月25日,在郑州市新华一厂家属院,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郭宝尚住院后,救治需要医药费,但嫌犯亲属说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医院上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 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此举见报后,却引发各方争议。(8月3日《重庆商报》)
笔者对白润岱义举而产生的争议颇感费解,其实折一行为的性质相当明显:
首先,白润岱作为普通公民有权且应该为此义举。
在人权所包含的所有权利之中,首要的就是生存权。生存权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永远不会被其他价值和规则压倒。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
对生命价值的尊重,是一个民族的伦理“底线”,是必须守住的最低原则,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对生命越重视其文明程度就越高,同样强国往往崇尚生命至上,而弱国则正好相反。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引入“人权”,则表明了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既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也体现了现代宪政人文关怀的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人权入宪是人民之福、国家之幸。
宪法条文写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的是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虽然没有明确写明公民的具体义务,但是国家在纳入人权概念的同时也吸收了人权的理念,“每个人在道义上对他人的生命都负有责任。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伤害一个无辜的生命。”有人觉得白润岱作为记者,其行为有越位之嫌,但是他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能够把人权理念理解的如此到位,不能不说明我国人权保护观念的普及化、大众化。而另一方面,让我们尴尬的是本应履行保护义务的国家机关却袖手旁观,这又说明我国的人权保护观念到位的同时,体制还有相当的漏洞和缺陷。
其次,犯罪嫌疑人有资格获得社会救助。
按照契约论的观点,惩罚权乃是社会成员为了保卫社会契约不受侵犯而让渡给社会的权利,其目的不是要排斥或消灭罪犯,而是要保卫社会。犯人就是因为行使了他业已“让渡给政府的那部分权利”(如“杀人的权利”),而必须受到事前共同订立并已经宣布的法律的惩罚,以维护他与其他守法公民之间的权利平衡。
但是,公民没有让渡的那部分权利仍然隶属于他,比如生存权,不管其身份如何,除依法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外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正如刑法学权威专家张明楷所言,不管死刑是否被核准,在依法执行死刑以前,被告人的生命依然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更何况犯罪嫌疑人还未经审判,其生存权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他当然有权要求政府的救助,也当然有资格获得社会给予的救助。
再次,我国精神文明建设要更加强调对人的尊重,积极倡导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发展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白润岱的义举不能不说是对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最好宣传,如果这种作秀行为可以普及开来,相信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定会前进一大半。
同时法律专业出身的白润岱能够有此种“作秀”行为正是他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发挥了作用,我们应该为有这样优秀的记者感到自豪,而不是有异议之声。媒体和法律都是公正的化身,媒体工作人员只有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很好的完成媒体的监督职能,否则不仅因为法律意识的缺失而误导受众,还会使本行业成为笑柄,竟然质疑一个明显的善举。
白润岱“作秀”的义举毫无争议,法治社会需要这样的行为,多多益善。
(作者系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邹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