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市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其中要求市民不要向乞讨人员出租房屋,对进入社区租房的外来人员,要认真甄别,严格管理。(8月11日《河南日报》)
“对进入社区租房的外来人员,要认真甄别,严格管理”,目的在于通过不给容身之处打压职业乞讨行为,但这样的要求对有房屋出租的市民有些勉为其难。 如果说残疾人与老年人一般来说是出于生活所迫而乞讨,那么那些因为贫困而流落城市以乞讨为生的农民,他们难道就应该因为“职业乞讨”而被拒绝租房?他们难道就不可以用辛辛苦苦以失去尊严为代价乞讨来的钱,为子女安排一个可以遮风挡雨的住处?他们难道就该因为不得已的乞讨行为而只能在街头、涵洞中过夜?
撇开对“职业乞丐”的难以甄别不说,禁止市民租房给乞讨人员,这样的规定实际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因为对出租房屋的市民来说,只要对方愿意支付足够的租金,市民一般就会把房屋租给他,而不太可能因为对方的身份原因,宁可让房屋在那里空着。如果政府承担起一家一户的甄别任务,租住者频繁变换的房屋出租行为,无疑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而这样的浪费到底又有怎样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禁止市民出租房屋给乞讨人员,更为严重的问题或许还在于,市民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他就可以自由地与他人订立各种契约,包括自由出租与租住房屋。在房屋出租事项上,既然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市民就可以将房屋租给任何他愿意租给的人,当然也包括愿意支付足够资金的乞讨人员。这应该是市民也包括乞讨人员在内所有公民的法定权利。作为政府来说,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情形下,政府禁止市民出租房屋给乞讨人员,那就属于自我授权与逾越法律规定性,就对于公民的法定权利构成侵犯。
必须看到,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基石,所以可以说,如果没有对于公民契约自由的尊重,建设市场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就必定会成为一句空话。因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政府必须尊重公民遵守法律规定前提下的契约自由,政府行政必须在公民自由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前止步。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否则随意侵犯公民的契约自由与权利,必定对市场经济社会与公民社会的建成,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深远的破坏性作用。(稿源: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