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坪长江二路95号2-1邓孝君:我在大坪开有一家手机店。今年7月15日,一女学生因与我发生纠纷,后带人去砸了我的店,还将前来劝架的隔壁店主打伤。此事经派出所调解后,女学生的父亲出面答复说他们不会赔一分钱。 请问:女学生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我应通过哪种途径索赔?
主持律师陈昊:该女学生与你产生纠纷后,为了泄愤报复,纠集人员故意毁坏你店里财物,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隔壁店主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以上的话)。根据刑法第275条之规定,如果被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被告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建议你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记者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