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农民工参加医保实施意见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将全部由用人单位买单!近日,针对农民工发生住院医疗经济承受力较低的问题,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缴纳,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进城务工人员均应参保
实施意见规定,所有城镇用人单位的农民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参加人员应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非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并与务工所在地城镇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的人员。
意见强调,根据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意愿,各地可整体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或农民工医疗保险三种形式。原则上,农民工在单位所在地区参加医疗保险,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大的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可在施工地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本人不缴参保费
意见针对农民工经济承受力较低的客观现实,统一规定———农民工参加医保,个人不用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买单。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用人单位所在参保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按季度或半年征收。
住院报销参照职工医保
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当期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主要由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参照参保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支付标准确定。
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不参保可投诉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先将解决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今年的重点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争取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
有关部门提醒农民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费用,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记者肖建实习记者任渊亭(短信代码:41980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