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福建日报》报道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的减刑案件,并根据上述三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分别系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建省石油总公司原总经理、厦门象屿新大地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庄如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陈燕新因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9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对庄如顺等三名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庄如顺第二次被减刑。庄如顺是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他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用赖昌星为其提供的境外电话芯片三次与赖昌星通话,把公安部严令抓捕的有关情况告诉赖昌星,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告赖昌星尽快出逃。一审时,庄如顺被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2003年11月24日,因其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一辆小轿车的事实,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