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收学杂费。省财政厅与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对今秋农村学生的杂费减免问题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此次的免费对象为在各县(市、区)及省辖市市区范围内农村乡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在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亦享受相应待遇。免费项目和标准为各省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和冬季取暖费)及其标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后,符合“两免一补”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免缴课本费,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县(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苏北200元、苏中210元、苏南220元;初中生苏北300元、苏中300元、苏南32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省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部分县(市、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省辖市对所辖县(市、区)可酌情予以补助。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