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9日对《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予以报道后,读者纷纷电话询问,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自己的养老金水平会不会受到影响。昨天上午召开的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记者对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作了进一步了解。
总体上:企业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会降
新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是不是减轻了单位对个人的养老责任,会不会降低将来养老金的收入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我们算了一笔账:以职工缴费年限35年退休为例,改革前基本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是58.5%,其中20%为基础养老金,38.5%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改革后目标替代率调整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增长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调整为24.2%。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基础养老金增加,个人账户规模有所降低,总体水平与改革前大体相当。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翟四虎说,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后,根据测算,2006年至2011年,全省人均月养老金分别为735.7元、794.7元、861.8元、990.9元、1124元和1296元,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原办法逐年平稳上升略有提高。
“新人”: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水平直接挂钩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与新人相同。月过渡性养老金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与过渡系数(1.4%)的乘积;调节金月标准2006年按130元发给,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给。
我省实施5年过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保证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待遇水平不降低;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原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时,高出部分按比例核定发给:2006年退休的,按20%核定发给;2007年退休的,按40%核发;2008年退休的,按60%核发;2009年退休的,按80%核发;2010年退休的,按100%核定发给。从2011年1月1日起,新老办法不再比较,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执行。
“老人”:随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基本保险待遇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根据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精神,我省明确规定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增加基本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企业职工计发办法计发
国务院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我省自1998年起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以所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但这与国务院要求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还有差距,考虑到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原因,我省在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方面设立了5年过渡期,以缓解这部分人员的参保压力。2006年~2007年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过渡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8年~2009年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完全过渡到国务院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重要提示
农民工也要参加养老保险
本报讯记者从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获悉,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自1998年颁布《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来,将在企业工作的一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在企业工作不足一年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及时参保,影响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为解决这个问题,《陕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企业招用的一年以下的农民工,也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均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或进城务工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保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
从制度上杜绝违规提前退休
本报讯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鬲向前表示,我省将加强退休审批工作,杜绝违规提前退休。今年三、四季度,将成立专门的检查组对各市因病(伤)退休和特殊工种退休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鬲向前分析认为,违规提前退休的弊端很多。首先,违规退休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秩序。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老年人较早退休能够为青年人提供就业机会,其实不然,因为提前退休人员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继续找工作,由于不必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接受较低的工资等原因,在劳动力市场上反而具有特殊的竞争优势,他们并没有腾出岗位,反而挤掉了年轻人的岗位;第二,违规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制度冲击很大。一方面提前退休意味着劳动年限缩短,缴费年限也相应缩短,另一方面则形成较长的退休期,给付期相应延长,必然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从多支付、少缴费的角度来看,基金支出就会加大。第三,从本质上看,提前退休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把企业的问题变为社会问题和政府的问题。
造成违规提前退休,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审批工作中把关不严的问题。鬲向前说,《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就是要从制度上杜绝违规提前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制度是一项新建立的制度,还需要认真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在正式文件下发前,各市要按照现有规定认真把关,严格审批退休。本组稿件均由记者李茗实习生王艳采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