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他人同时摔倒被伤者家属指为肇事者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都要经过勘察、鉴定等步骤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从而帮助事故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然而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存在着这样一些案例,事故发生后很难通过技术手段还原事故发生时的场景,从而得出明确的认定。陈军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去年他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路况不好与一骑自行车的妇女同时摔倒,由于该妇女骨折,陈军将其送往医院。而后发生的事,让二人都没有想到,该妇女的女儿认为陈军将母亲撞伤应为其支付医疗费,而陈军却大喊冤枉,他说自己并没有撞到妇女,看到妇女摔伤出于好心才将其送往医院的。面对二人截然不同的说法,交管部门做出“两车无接触痕迹”的鉴定,而两审法院都做出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认定。但陈军却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一现实,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日前,陈军已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3日,蓟县穆马庄村村民陈军同妻子去岳母家探亲。吃过晚饭后,陈军骑着摩托车载妻子回家。当晚,邦喜公路同平时一样,来往的车辆很少。18时许,当陈军沿邦喜公路由西向东横过马路时,恰遇前方一名妇女骑自行车向北转弯,当时路面上有很多细沙,双方几乎同时摔倒。陈军和妻子都没有受伤,此时该妇女在不远处呼喊,“哎哟,疼死我了,我一定是骨折了。”陈军急忙同妻子跑过去询问对方的伤势。这时,走过来两名男子,均与该妇女认识,从他们口中得知该妇女名叫王华。在陈军提议下,几人将其送往医院。
到了医院后,医生说需要立即拍X光,王华说自己没带钱,陈军便帮其支付了拍片的钱。不久,王华的女儿来到了医院,望着躺在病床上的母亲,她愤怒地问陈军为什么把母亲撞成这样子。陈军急忙向她解释,自己并没有撞到王华,两辆车没有碰上,自己和老婆也摔到了地上。“不可能,如果不是你撞的你怎么会把我妈妈送到医院来呢?还给她出拍片的钱?你会那么好心吗?”经过诊断,王华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轻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4天,支付医疗费6976元。陈军以其并未撞到王华为由拒绝为其支付治疗费。由于事出突然,而且急于送王华去医院诊治,双方均没有报警。后经蓟县交警支队对二轮摩托车和自行车进行痕迹鉴定,得出“两车无接触痕迹”的结论,交警支队以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未做出责任认定。
事故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最终王华将陈军告上法庭。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道路上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虽然双方的车辆无接触痕迹,但双方在过马路时未确保安全,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判决被告方陈军赔偿原告方王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总计7578.48元的50%即3789.24元。
该判决送达后,陈军不服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王华则同意原判。
陈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无误,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陈军称难以接受。在接受采访时,他说事故发生时自己的摩托车与王华的自行车根本没有接触,王华摔倒完全是因为路面有细沙,王华自己转弯不慎所致,根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交警支队对自己的摩托车和王华的自行车进行的痕迹鉴定已经证实了两车无接触痕迹,这一结果一、二审法院都已经认可了,难道还不可以作为自己在这起事故中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的理由吗?这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该适用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19条是以侵害过错为前提承担赔偿责任的。现在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存在“过错”的。另外,陈军认为自己主动送倒地受伤的王华完全是出于助人为乐的动机,而王华家属以“送其上医院”为由推定就是陈军将其撞伤的,是主观臆断。自己帮助了对方,现在反而被污蔑将其撞倒,并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自己当初完全想不到的,也无法接受。
近日,陈军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两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报将对该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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