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从黔西南州有关部门获悉,册亨县八渡镇原党委书记张金平(现任册亨县交通局党组成员、地方海事处处长)、原八渡镇镇长王晏海(现任册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八渡镇河滨大道、开发大道工程建设中失职渎职,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三无工程”。 目前,经册亨县委、县政府批准,册亨县纪委、监察局给予了张金平同志撤销册亨县交通局党组成员和册亨县地方海事处处长职务处分,给予王晏海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据了解,原八渡镇党委书记张金平、镇长王晏海,在八渡镇河滨大道和开发大道建设工程中,未经集体研究,在建设资金未落实,施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无资质和资格、建设工程无论证和批文的情况下,未经招投标,便于1999年12月29日与仁怀市土石方建筑工程队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仁怀市土石方建筑工程队承建八渡镇河滨路和开发大道工程,由八渡镇政府暂付工程价款每方2.80元,工程完工后以实际收方按98基建定额计算结账。
2000年1月12日,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八渡镇政府在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和提供折价2.5万元的物资后,无力按每方2.80元的约定预付工程款,仁怀市土石方工程建筑队亦无资金垫支,工程于2001年8月停工。双方因拖欠工程款发生纠纷,仁怀市土石方工程建筑队以要求赔偿630余万元将八渡镇政府诉至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由八渡镇政府支付仁怀市土石方工程建筑队工程款1443613.10元,并承担该款自2003年8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