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临时聘用人员侵吞税款案件,被告人李某(女)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李某被宣城市某地税局聘为临时代征员,具体经办车辆运输发票开具和车辆运输税征收工作。 宣城市某货运配载中心和某汽车配载部因业务量大与李某熟悉后,便要求李某在开票时予以税收优惠。李某发现发票的一式四联可分别开具不同金额,觉得有机可乘。便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为两单位开具发票91份,流失部分税款,其本人侵吞税款42800余元。然而,好景并不长。税务部门在半年的工作抽查中发现李某在开具发票上有疑问,便找李某谈话,李某自知“纸里包不住火”,便在案发前,主动向税务机关和检察机关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流失的税款全部退回。检察机关在指控中认定李某犯有贪污罪,应以李某犯贪污罪论处;而李某则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应另当别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虽是税务机关临时聘用人员,但其在担任代征员期间的行为是基于税务机关的委托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并收取税款,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基于被告人李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已向税务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徽法制报日期:8月15日编辑: 罗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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