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转手被卖
本报记者王晓清报道
称自己承租的拆迁安置房被卖给了别人,而北京市建委发放购买人产权证书违法,李先生一家三口将北京市建委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已发放的产权证。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居民:拆迁安置房被卖了
李先生一家诉称,他们原来住在东城区的三间平房、两间自建房里,承租人是李先生的父亲。1989年10月李父所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为李父分配了朝阳区水碓子北里一套70平方米左右的三居室,而李父则将平房和自建房交给单位。
2001年,朝阳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需要对水碓子北里进行拆迁,他们与产权单位协商,将产权进行了置换,把李先生家的住房调到了朝阳区甜水园北里,所以他们一家是甜水园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使用人。
但城建公司却在2004年4月19日与吴某达成房屋买卖关系,将李先生一家所住的甜水园住房卖给了吴某。2005年3月,吴某取得了市建委的房屋所有权证。
“我们住得好好的,吴某却来让我们腾房。”李先生认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承租人,而建委却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发给既没居住也没租住过此处的吴某,与事实严重不符,是违法行为。
建委:不负责实际调查
市建委表示,该房屋是城建公司出售给吴某的房改房,2005年,该公司提交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出售共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屋产权登记书等资料,来北京市建委申请办理房改登记,建委就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有关规定,单位职工办理房改售房产权登记手续,是由产权单位负责提交各种资料,权属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经程序审查无误后,即可发放产权证。
“我们没有义务审查是不是吴某住在登记的房屋里。”建委认为,他们根据上述规定,对产权单位———城建公司提交的房改售房资料履行了严格的审查义务,权属来源清楚,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诉购房协议曾被驳回
吴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其代理律师认为,李先生一家根本不具有诉讼的主体资格,李先生的父亲是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退休职工,李先生在东城区的房子是和父亲共同居住的,1999年李父去世后,李先生没有提出与中国人民银行形成新的有关水碓子一房的《房屋租赁合同》。
而在今年8月2日,二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也表明:李先生虽然实际居住于涉案房屋,但没有与该房屋的管理人或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此驳回了李先生诉吴某与城建公司售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