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婴出生后右臂活动受限,被诊断为神经损伤,经多方治疗未愈,父母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因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接生行为无过错,8月14日阜阳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6.48万元。
2000年4月24日,太和县苗集镇村民王玲临产入住该县三塔镇某医院,次日儿子李贝出生。 因李贝出生后胳膊活动异常,家人便开始到多家医院检查诊治。从2000年至2004年3月,李贝先后在该县医院、上海两家医院等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右臂神经损伤。后经医学鉴定部门鉴定,李贝右上臂功能丧失90%,司法技术鉴定构成五级伤残。
2004年9月,李贝作为原告,以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致其右臂伤残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15万元。被告医院认为,其医生在为李贝接生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赔偿原告李贝各项经济损失计6.48万元。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阜阳中院。因在二审期间,仍未能提供新的证据,阜阳中院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石中原、闵亭华、郜征)来源:安徽商报日期:8月16日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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