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夏时报
保安见义勇为牺牲 父母索赔
本报记者彭信琼通讯员崔亮报道 一商城保安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父母将其生前所在商城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昌平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原告董兴荣夫妇诉称,其子童超生前受雇于北京市昌平区新世纪商城从事保安工作。
2004年6月17日晚23时许,一男子在商城附近一理发店外盗窃时被发现,正在商城外围巡逻的童超和周围的几名群众在追出数米之后将其抓获。当众人正在报警时,该男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童超和另外一名群众刺倒在地。童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18岁。昌平区人民政府2004年12月7日追授童超“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称号。
原告董兴荣夫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童超与被告已形成雇佣关系。童超是在值勤期间因抓小偷牺牲的,被告应承担按北京地区人均工资收入20年的死亡赔偿金和6个月的死亡安葬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童超死亡赔偿金566960元、丧葬费14174元、差旅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