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男孩放学后,在委托人带领下离开幼儿园,不幸栽进学校门口的水渠溺水身亡———他所就读的学校和前来接送的委托人对此有无责任?昨日,这起引起多方关注的案件在新都区法院一槌定音:新繁镇百花幼儿园和受人委托接送孩子的潘瑞芳,共同赔偿17万余元。
据了解,2005年5月27日下午,新繁镇百花幼儿园年仅4岁的学生张子杨(小名毛毛)在放学回家时因无人接送,掉进学校附近一水渠中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前,张子杨的父母表示曾委托邻居潘瑞芳接送儿子回家。然而,由于潘没尽到看管责任而酿成这起悲剧。
事件发生后,张子杨的父母张兴林、刘春芝夫妇将幼儿园告上法庭,并追加潘瑞芳作为本案的被告。新都区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几次庭审中,原告都称张子杨在幼儿园上学时,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孩子溺水死亡,幼儿园对张子杨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中,百花幼儿园认为,张子杨已被专人接走,且案发地是在放学后的校园之外。
昨日,新都区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作为本案被告幼儿园准许潘瑞芳将死者张子杨接走,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保护职责,是此事件发生的间接原因,故应负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2889.48元,其中被告潘瑞芳赔偿138311.58元,被告幼儿园赔偿34577.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