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8月15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沈阳的二手房交易收税按交易额的1%交纳。以成交额20万元的二手房为例,个人所得税只交2000元。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对个人转让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如何征税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为进一步繁荣、活跃我市房地产市场,扩大普通住房消费,减少买卖双方的经济负担,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从6月1日起,对个人购房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可持有关证明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对个人交易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其住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装修费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装修费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出售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据实扣除。如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值重新购房的,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办法可供买卖双方选择:一种是按实际交易额,国家规定的比例为交易额的1%-3%,沈阳市按1%交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凭此次房屋交易前的购房原值计算,按所得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至于采取哪种途径交税,可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龚义龙、见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