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基础养老金提高5%
本报讯(记者 靳曼 实习记者 郝蕾)记者从昨日闭幕的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获悉,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三类人员,其退休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可以提高5%。
按照《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础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这三类人员分别是: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以及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上述三类人员可以提高5%的基础养老金,所增加的这部分资金纳入统筹支付。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任意两个的,将累加执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向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报。
据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刘鹏程介绍,前两类人提高5%的基础养老金,在1998年时就有文件明确规定,这几年来一直按此执行。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也按2002年颁布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了这项规定。按我省原规定,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金也有相应提高,只不过提高的那部分待遇由企业来支付。由于部分困难企业难以执行,因此此次的新计发办法将2006年1月1日以后从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提高5%基础养老金部分纳入了统筹发放,保障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但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退休,企业又无力支付养老金的已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他们提高的5%养老金就难以保障。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