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对外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
早报讯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大门将在年底打开,但并非所有外资银行都能分享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盛宴。记者获悉,中国银监会日前向部分银行下发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资银行想要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须在中国本地成立公司。
外资行须在中国注册
《条例》修订要点中,允许外资银行在自由选择商业形态的原则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举例而言,目前大家所熟悉的“××银行上海分行”,其含义是注册地在外国的某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若改为独立法人,则成为某外国银行在中国的独资银行公司———“××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外资银行要想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前提就是要在国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对外资银行而言,这一“转制”有利有弊。原先在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都依赖母行的分行,在成为新公司后,很多业务将“从零开始”。但长远看,法人银行拥有“人民币零售业务”和“独立发行银行卡”等资质,着实“诱惑无限”。
人民币业务门槛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但也为其设置了较高标准,如“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同时,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须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
修订稿还指出,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
资金要求上同中资银行“看齐”时,法人银行将完全享有“国民待遇”。修订稿指出,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海外,监管要求将有区别。
附:外资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门槛:①在中国注册,成为独立法人;②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③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须“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④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东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