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打扫”命案现场员工作假证明包庇老板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徐德利邢泉公司经理与人发生争执,经理的朋友持刀将对方捅伤,受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理指使自己的员工与其一同擦拭现场的血迹,并拿出2000元给朋友逃离现场。 而公司的另外一名员工得知该情况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经理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明。目前,此案已经起诉至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被告人郭某,33岁,朝鲜族人,是本市一家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广某,25岁,为该公司职员。2006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郭某与本案被害人宋某在高某的公司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郭某的朋友姜某(在逃)见状,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宋某的腰部、腹部猛捅数刀,致使宋某受伤倒地。随即,郭某用墩布擦拭地面血迹,并指使员工吴某(另案处理)帮助其“清理现场”,二人一同破坏了案发现场。事后,郭某交给姜某2000元现金,示意其逃离。被告人广某接到同事吴某的电话后,立即赶回公司,嘱咐吴某不要讲出郭某案发时也在现场的情况。当晚7点,广某来到抢救宋某的医院,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公安人员询问广某时,其故意隐瞒实情。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外逃的郭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姜某是犯罪分子仍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并毁灭现场证据,情节严重,应当以窝藏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广某向公安机关作假证明,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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