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在无法忍受母亲往家里捡拾垃圾的行为,儿子李新民(化名)将母亲赵淑兰(化名)告到了法院,要求母亲清除室内垃圾,并保证今后不再往居室内捡拾垃圾。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儿子起诉同住母亲清除垃圾排除妨碍一案,一审判决被告赵淑兰在一个月内将垃圾清除。
原告李新民诉称,他和母亲赵淑兰共同居住于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内。母亲常年往住房内捡拾生活垃圾,堆放在卧室,导致室内杂乱无章、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此事虽经居委会、街道、派出所多次出面协调,但毫无结果。2003年原告曾就此事诉至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排除妨碍。一段时间内被告的行为有所收敛,但自2004年底至今,被告又重新捡拾垃圾,且越来越厉害,现已严重干扰原告一家的生活。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房屋大卧室中的垃圾自该房内清除。
被告赵淑兰辩称,原告不给被告生活费,所以被告才开始捡拾垃圾,被告捡拾垃圾是为了卖钱。被告一直在慢慢地清除垃圾,把该卖的垃圾都卖了,现在室内还有少量垃圾。原告还老打骂被告,把门锁了不让被告进家门。被告可以清除垃圾,但前提是原告搬出去,还要保证被告的人身安全。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母子关系,长期共同居住,双方应遵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合理使用的原则妥善使用房屋。现被告捡拾垃圾于房屋内堆放,其行为已对自身和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隐患,对维系和睦的家庭关系亦不利。现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将室内垃圾清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要求对方搬出房屋的要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应另行解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一个月内将房屋内的垃圾清除。(石岩)来源:安徽法制报日期:8月16日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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