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错房为由强奸女服务员
现年35岁的计有江系安徽省和县人,在荔浦县从事个体经营,他家有娇妻和一双年幼的儿女。2005年11月28日晚12时许,计有江用别人的名字入住荔浦某宾馆。但19岁的服务员莫丽巧把该房错开给其他客人,计有江为此很不高兴。 29日凌晨1时许,莫丽巧帮计有江换房,当她打开517号客房开门时,计有江趁机将她推进房内,转身关上房门,插上防盗插销。计有江恶狠狠地对莫丽巧说:“进我房间的人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如果我以后被他们打你能负责?除非你和我睡一次。否则,我以后出事都要你承担。”
莫丽巧不理会计有江的纠缠想离开,却被其一把抱住,并将她拖至床上死死压住,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莫丽巧悄悄伸手拨电话,欲向宾馆总台求救。但电话刚被拨通,就被计有江听见,他立即将电话挂掉。计有江的暴行给莫丽巧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事后莫丽巧没有声张,细心的总台服务员庄某发现莫丽巧情绪异常,向她问明情况后,向宾馆负责人汇报。总经理及时报警。
狡辩女方是自愿
计有江因涉嫌强奸,于当日凌晨被荔浦县公安局抓获归案,12月7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计有江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今年1月11向荔浦县法院提起公诉。
计有江却认为,他与莫丽巧发生了性关系是事实,但是是在莫丽巧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因此他不构成强奸罪。计有江的辩护人指出,指控计有江犯强奸罪必须根据其行为是否违背莫丽巧的意志认定,莫丽巧被计有江摸弄、搂抱、脱她的裤子中没有呼喊和反抗行为,这表明莫丽巧是在顺从、默认与计有江发生关系是“半推半就”的表现。
证据确凿不容抵赖
法院经审理查明,计有江违背莫丽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证据有:被告人计有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违背莫丽巧的意志强行与之某发生性关系;莫丽巧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她出庭作证证实,计有江违背她的意志对她实施强奸;总台服务员庄某证实,莫丽巧告知她被计有江强奸,总经理问明情况后报警。此外,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荔浦县人民医院证实被害人莫丽巧会阴被损伤的疾病证明书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计有江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时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证据不明显的辩护意见,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47条规定,计判处有江有期徒刑5年。(文中受害人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