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翎、通讯员交通宣报道: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日前发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指导意见》)。此举将有效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资质和经营权分离管理问题。
广州市现有出租汽车企业88家,共有出租汽车经营权16027个,其中自然人使用2718个,占经营权总数的16.96%。 自然人使用的经营权因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或不以自己名义(不允许个体经营)进行经营的,须将经营权或车辆委托于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经营。
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的条件、程序和权利义务。在托管条件上,约定托管企业须具备“二级一类”(含二级一类)以上经营资质等级或上一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排名前10名,并具有二类以上维修经营资质。特别强调托管企业须“一年内未发生特大行车安全事故”。在托管程序上,约定委托管理双方须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在市出租汽车协会加具意见后到市客管处办理备案手续,其中企业托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企业和经营权进行托管或变更托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含车辆改色费用),由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协商承担,不得增加司机负担,保护被托管企业司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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