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6日电(记者季明 陆文军)上海市政府16日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赋予环保部门在引进投资项目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提高引资的环境准入门槛。
根据规定,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工业园区,环保部门在招商和环评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禁止引进新建项目。
而对那些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者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有关标准、无法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立项,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许可,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建设。
上海希望通过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确保到2010年达到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指标,其中包括: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底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6%;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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