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站、座票同价 起诉铁路被驳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被称为“全国首例消费者诉铁路站票座票同价案”在北京铁路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认为铁路车票属政府指导价,而原告丁昌祥是自愿购买车票,因此驳回了他的起诉。
2006年1月20日,丁昌祥在北京西站购买了一张由北京西开往郑州的火车票。该车票为无座票,但价格与标有座位号的车票相同。丁昌祥认为,站票理应比坐票价低。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北京铁路局将车票价格由108元变更为103元,并参照火车卧铺上中下铺的票价差返还多收取的5元票款。
铁路局认为,站票与座票同价,在客运高峰时能起到分流客流、减少超员的作用。无座票减价,不仅操作困难,也与铁路部门提供无座票的初衷相违背。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铁路局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因此,铁路局按照公布的硬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丁昌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多收5元票价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